关于对商标法规的理解和介绍
世界各国都有自己相关的法律与法规,标志设计必须符合商品销售与地区的法规要求,发达国家这方面法律、法规非常完善和规范。我们在国际市场上销售商品时,就必须认真研究当地的法律与规范,不能随心所欲,只片面追求工艺性和艺术性,应避免其所忌;要符合国际惯例,以便向有关部门申请注册,取得商标的专用权与合法的国际及国家的流通身份。
字体标志设计欣赏
我国的商标法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十条规定,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
(1)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、国旗、国徽、军旗、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,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名称、图形相同的;
(2)同外国的国家名称、国旗、国徽、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,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;
(3)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、旗帜、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,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;
(4)与表明实施控制、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、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,但经授权的除外;
(5)同“红十字”“红新月”的名称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;
(6)带有民族歧视性的;
(7)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;
(8)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。
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,不得作为商标。但是,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、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;已经注册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十一条规定,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
1)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、图形、型号的
2)仅仅直接表示商品质量、主要原料、功能、用途、重量、数量及其他特点;
3)缺乏显著特征的。